民法总则解读⑩︱宣告失踪及撤销
第四十条[章樑1]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章樑2]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章樑3] 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章樑4] 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章樑5],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章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指出,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且未被撤销期间,如仍生存的情形下,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总则第41条的情形时,可申请宣告失踪。(P344)
[章樑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如果机关法人举证证明与失踪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P185)
[章樑3] 依照总则第154条第2款之规定,当日不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下落不明不再拘于“离开最后居住地后”。(P188)
个人认为,本条仅为下落不明的起算规定,并非定义。而且自然人下落不明,必定会客观存在“离开最后居住地”。至于《民通意见》第26条所列之“下落不明”定义是否继续有效,还得观察。
[章樑4] 对于军人为军队组织,对于平民,哪些机关属于“有关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认为,由民政部门确定。(P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留待立法或司法解释确定。(P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是民政或公安部门。(P342)
[章樑5]知其所踪
回顾:
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民法总则批注本第八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或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